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质,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考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名: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院校标识码:4132014493,学校在各招生省的代码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
开发区校区:江苏南通经济开发区育贤路2号
崇川校区:江苏南通城山路24号
如皋校区:江苏南通如皋市学宫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介绍: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肇端于1902年张謇创办的通州民立师范学校,是中国师范教育的三大源头之一。
2014年1月经江苏政府批准升格为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创办120多年来,文化积淀丰赡,出色人才辈出,享有“红色师范”“教师摇篮”的美誉。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字为: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的学生,颁发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推行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依据需要组建赴各省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区域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帮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同意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目的、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考试报名人数、地区协调进步、产业人才需要,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计划编制状况,综合剖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介绍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考试报名。
2.思想品德考核需要合格方可考试报名。
3.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需要,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需要。
4.艺体类考生需要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考试报名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实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规定,师范类专业需要请参照《江苏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流程》,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色盲不予录取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专业。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实行。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率无需要。
第十三条考核方法。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衡量,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根据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加分打折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分类分代码录取,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考试改革策略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江苏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法,学校根据“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根据江苏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建议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其他省进档考生基准成绩使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仍有同分的则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考试报名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需要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专业调剂方法: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置,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置。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各省生源状况确定提档比率,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学校将依据各省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率。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或日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 依据江苏物价局江苏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按学年收取成本
文科类专业 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体育类专业 48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医药卫生类专业6200元;
戏剧与影视学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三条 依据江苏物价局江苏财政厅江苏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方法》文件精神,住宿费依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人民币650元-1200元标准不等。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察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全方位进步,同时保证家境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采取“奖、贷、助、减、免”等助学手段。学生全方位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的各项奖、助学金政策。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最高20000元。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团市委期望助学、慈善会王子助学、社会爱心人士资助、企业资助等,学校慈善基金会也会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资助。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513-55092015 。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
开区校区:江苏南通经济开发区育贤路2号
如皋校区:江苏南通如皋市学宫路1号
崇川校区:江苏南通城山路24号
邮政编码: 226010、226500
咨询电话:55092011、55092010、68213555
电子信箱:ntgszjc@163.com
监督电话:0513-55092032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jc.ntnc.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