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东成考时间定于2024年十月15日和16日,筹备考试报名专升本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政治、外语及专业基础课三门必考科目的考试,成人高考帮考试前辅导平台提醒各位考生提前进行复习,科学备考。除此之外,成人高考帮考试前辅导平台为帮助各位考生更有效的复习,将逐步对各层次、各科目的复习重点进行整理发布,以供考生参考。本次更新内容为《2024年山东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重点定义6:代理》,请考生注意。
1、代理的定义与特点
(一)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指行为人依据别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是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规范一方面来自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其次则源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因为社 会经济生活的进步,人的活动范围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大家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产品的销售,已经没办法做到每件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别人代为办理在所难 免,代理规范便应运而生。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好似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只借助我们的能力和常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借助别人的能力和常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减少了买卖的本钱。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不同:
1.使者的传话。指帮助民事主体推行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同意意思表示。它与代理有什么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可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无论通过哪个,其法律成效均直接归是法人。二者有什么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 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居间。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国内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它与代理人有什么区别在于,居间人不能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只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4.行纪。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我们的名义为委托人推行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它与代理有什么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我们的名义为委托人推行民事行为,其法律成效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是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作为行纪人需要具备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如信托商店、国内的外贸代理等。
(二)代理的特点
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使当事人防止事必躬亲,它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而非为自己向第三人作出或同意的意思表示,代理行为可以在被代理与第三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推行代理行为。这里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没授权是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推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公证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状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传达人、居间人相不同。
3.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被代理人,包含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负担,也包含代理人的行为给别人导致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在代理人正常行使代理权的状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4.代理主如果推行法律行为。即代理主如果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肯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协议、代为诉讼等。不具备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2、代理权的种类
依据代理权发生是什么原因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1.授权行为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仪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力。授权行为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也叫代理证书、委托证明,它是授权委托人制作并且交给代理人用以明确代理关系及代理权限的文书。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代理事情、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委托代理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指需要委托代理进而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包含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等。这几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达成,对委托代理有非常大的需要,因而可以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也被叫做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但,基础法律关系只存在发生委托代理的可能性和条件,并非有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就当然地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发生与否,取决于授权行为的有无。
4.代理权的范围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同意意思表示,其成效直接归是被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者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代理人承受后果。被代理人了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不加制止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范围由授权书明确,假如授权范围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如果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肯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其确定带有强制性。法定代理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且一般被代理人也无授权能力),但,在民事活动中,第三人仍然有权需要代理人证明其代理资格。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在没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被监护人在其肯定范围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朋友中指定代理人;在不可以由法院指定的情形下,可由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义务并拥有指定权的单位来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缘由,不能拒绝担任。
(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依据代理的后果是不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可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显示被代理人名字或名字、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就是直接代理的规则。也叫“显名代理”。
间接代理是不显示被代理人名字或名字、代理人从相对人承受权利义务后将权利义务转交被代理人的代理,也叫“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有所规定。在间接代理中,一般是代理人从相对人受领代理后果,然后再转交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相互毫无知道。但代理人也可披露被代理人,或向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由他们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也叫“受托人”,被代理人也叫“委托人”。
3、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韵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了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民事活动不加制止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也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状况下,才能转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遭到肯定的限制。
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别的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称自己代理,后者称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状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事实上只由一人推行,容易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状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指同一个代理人,同年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这样的情况下,没办法达成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充分协商,容易发生代理人损害一方或者双方的状况。所以,法律也是禁止的。
4、复代理
复代理,即代理人不亲自办理代理事务,而授权第二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某些事务。也叫“再代理”。这是与有权代理人亲自为代理的本代理相对应的一种分类。复代理是由代理人选任的,因此,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可以超越本代理人的权限。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若代理人进行转委托,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赞同。事先没获得被代理人的赞同,应当在事后准时转达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予认同,则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在紧急状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别人代理的状况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第80条的讲解,因为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缘由,委托代理人自己不可以办理代理事情,又不可以与被代理人准时获得联系,如不准时转托别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导致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是《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状况”。
5、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因肯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代理权的情形。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能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不然将会构成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是什么原因有一同的,也有每个都不一样的。
(一)代理权消灭的一同缘由
在各种代理中都能引起代理权消灭是什么原因,总结起来包含两种:
1.本人死亡。代理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设立的,假如被代理人(本人)死亡,就会出现没代理行为后果承受者的局面,所以,代理权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 为,其最基本的需要是被代理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如代理人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其代理资格就没有了,自然也就不可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委托代理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消灭是什么原因还有以下方面的事实: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假如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来之时,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而假如委托代理的事务已经完成,代理也就没继续存在的必要,代理关系也自然终止。这是委托 代理终止的最容易见到、最正常是什么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打造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赖的基 础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假如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都会引起 委托代理的终止。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与自然人死亡一样,都是致使法律人格丧失的 事实,法人终止也使代理关系终止。
(三)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除因代理终止的一同缘由外,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还可以因下列缘由而终止:
1.被代理人获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他们因长大成人或恢复健康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也就没必要再为其代理。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比如,收留关系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被撤销其监护等。
应该注意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状况下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了解被代理人死亡而为代理行为的;(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情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情尚没有完成的,代理人的继续代理活动;(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代理行为。
6、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定义
无权代理是不具备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欲将行为后果归是本人的行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除代理人造认外,行为人自负无权代理的后果。
1.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
(1)代理权终止之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2)超越代理权限之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没代理权之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狭义无权代理,性质上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因此,其法律后果为: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的撤销权。
(3)被代理人拒绝的,由无权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后,可以变为有权代理,亦即在追认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况。因此,无权代理在未获追认时,不可以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置,只有在本人不追认,甚至不承认时,无权代理的成效才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事后追认,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并且该追认具备溯及力,一经追认,代理行为即自始有效。被代理人不加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对本人无效,即对本人无约束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或者相对第三人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了解别人以本人名义推行民事行为而不作不承认表示的,视为赞同”,也就是追认需要以明示的方法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视为追认。与追认权相对应,无权代理的相对人有催告本人回话于肯定期限内是不是追认的权利,称为“催告权”。被代理人逾期不作答 复,便视为默示追认。同时,相对人对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前还有解除权,据之可以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但,在相对人行为时已经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他们是无权代理人的场 合,不可以获得解除权,无权撤销该行为。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觉得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人不可以证明自己为有权代理时,应付无权代理致使的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假如相对人了解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推行民事行为而给别人导致损害的,由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人了解其被委托代理的事情是违法的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了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已推行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时;在民事诉讼中,即可列为一同诉讼人。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定义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因被代理人是什么原因所具备的肯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对人客观上可以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称为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代理人在推行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推行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假如代理人对所推行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与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假如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推行法律行为,没任何迹象显示其被授权,那样,没有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是有被授与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由于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相对人还是不相信,那样,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4)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断定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最后标准。假如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后相对人并未与其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样,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表见代理产生是什么原因
(1)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与别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状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导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手段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将此事实以适合的方法,有效地公告相对人。假如由于被代理人是什么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需要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导致的损失。
温馨提示:专升本《民法》科目的考试时间是上午9时至11时3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150分。